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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代扣我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说明
    2010-10-24 00:00  

    各单位、各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学校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校内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现将个人所得税代扣情况作简单说明。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税率见附表)。

    1. 工资和校内岗位津贴:为了准确计税,学校将工资和校内岗位津贴合并计税,在每月发放的校内岗位津贴中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税方法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综合津贴+工资补发数+校内岗位津贴)-2000元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0元以内部分)×5% +应纳税所得额(500~2000元部分)×10%+应纳税所得额(2000~5000元部分)×15%+应纳税所得额(5000~20000元部分)× 20%+应纳税所得额(20000~40000元部分)× 25%+应纳税所得额(40000~60000元部分)× 30%+应纳税所得额(60000~80000元部分)× 35%+应纳税所得额(80000~100000元部分)× 4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000元部分)× 45%。

    校内岗位津贴实发金额=校内岗位津贴-个人所得税

    2. 其他个人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将当月的全部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纳税,即在当月工资和校内岗位津贴的计税基础上计算其他个人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即:其他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和校内岗位津贴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他个人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适应税率。

    3.税务部门规定,每年只有年终奖能分摊到各月计算个人所得税,即一年只有一次平均到各月计税的机会,其他一次性发放的个人所得均按照当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其他特殊个人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

    财务处咨询电话:85583094

    附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财务处

    二O一O年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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