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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劳务费代扣代缴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6-10-29 14: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为确保政策平稳落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实施时间

    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向校外人员支付劳务报酬时,对文件中规定的七大类劳务报酬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2026年1月至10月期间已经提交报销的按原规定执行。

    二、政策适用对象

    本次增值税代扣代缴,仅针对校外人员。

    三、政策适用范围

    学校在支付劳务费用时须按新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1. 研发服务;2. 软件服务;3. 设计服务;4. 咨询服务;5.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6. 文化服务;7. 教育服务。

    学校常见场景主要包括:讲课讲座费、咨询费、评审费、设计费、答辩费、技术服务费等。

    四、起征点与税率

    (一)增值税

    1. 自然人应税交易按次(日)销售额起征点为人民币 1000 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但仍需按规定进行申报。

    2. 增值税法定征收率为 3%,根据现行优惠政策2027年12月31 日前减按1%征收。

    3.当日多次支付劳务报酬的,按日合并计算。

    (二)附加税费

    1.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的7%计算;2027年12月31日前减半按3.5%征收。

    2.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单人月销售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的,予以免征。

    3. 学校在扣缴增值税时,按规定同时扣缴相应附加税费。

    五、政策衔接说明

    本次新规仅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扣代缴,上述劳务报酬在支付时,学校仍须按照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校外人员已自行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且开票环节已经完税的,学校不再重复代扣增值税,只需要正常做劳务报酬个税代扣即可。

    六、劳务费申报及系统升级安排

    (一)过渡期业务办理安排

    本月校外人员劳务费预约申报系统开放至10月30日10:00,10月份还没提交报销的校外劳务费请于10月30日12:00前将报销单交至骊山校园财务处接单室临柜窗口,退单单据修改好后需在10月30日15:00前交至财务处,逾期按新政策执行。

    (二)财务系统升级安排

    为满足新政策要求,学校财务平台将于近期进行升级,劳务费预约业务待系统升级完成后重新开放,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本次政策调整和系统升级给大家带来不便,敬请理解。大家在申报过程中有疑问,可电话咨询财务处。

    咨询电话:83856461

     

    西安科技大学财务处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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