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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情况的通知
    2019-01-03 11:20  

    各单位(部门)和全体教职工:

    为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等文件精神,使广大教职工尽快享受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红利,财务处将在 20191月份开始落实以上新政。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政策解读

    按照新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1.子女教育

    扣除范围

    扣除方式

    扣除标准

    扣除主体

    学前教育支出

    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不包括0-3岁岁阶段)

    定额扣除

    1000//每个子女

    父母选择一方全额扣除或父母双方分别扣除50%

    学历教育支出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定额扣除

      备注: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 

    2.继续教育

    扣除范围

    扣除方式

    扣除标准

    扣除主体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

    境内学历(学位)教育期间

    定额扣除

    400/

    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人扣除或者个人接受本科(含)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定额扣除

    3600

    本人扣除

     

     

     

     

     

    3.大病医疗

    扣除范围

    扣除方式

    扣除标准

    扣除主体

    基本医保相关医药费用除去医保报销后发生的支出(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限额内据实扣除

    每年在不超过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备注:只能由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

    扣除范围

    扣除方式

    扣除标准

    扣除主体

    境内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不超过240个月)

    定额扣除

    1000/

    纳税人未婚:本人扣除;

    纳税人已婚:夫妻双方可选一方扣除;

    纳税人已婚且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选择一套房由购买方扣除或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扣除。

       备注:不得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同时享受;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所购买住房需为中国境内住房。 

    5.住房租金

    扣除范围

    扣除方式

    扣除标准

    扣除主体

    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经国务院确定城市

    定额扣除

    1500/

    纳税人未婚:本人扣除;

    纳税人已婚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相同:由承租人扣除;

    纳税人已婚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分别扣除。

    其他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

    1100/

    其他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

    800/

            

    备注:不得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同时享受。

    6.赡养老人

     

    扣除范围

    扣除方式

    扣除标准

    扣除主体

    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含)以上父母,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独生子女

    定额扣除

    2000/

    本人扣除

    非独生子女

    定额扣除

    每人不超过1000/

    平均分摊:赡养人平均分摊;

    约定分摊: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

    指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备注:指定分摊及约定分摊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二、具体工作安排

    1.201911日起,学校将采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远程办税端的方式,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教职工通过下载“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搜索“个人所得税”网上远程办税端或扫描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二维码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财务处根据每月接收的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为每位在职职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需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5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可自其申报次月由财务处按照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

    3.如果教职工在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中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的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税款多退少补。

    4.教职工应当对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留存税务主管部门备查资料。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远程客户端已经上线,教职工可以下载“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完善个人信息,11日以后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

    2.为争取教职工享受税改红利利益最大化,财务处正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个人所得税扣缴具体事项和流程,20191月份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暂不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待具体流程确定并完成财务薪酬和扣税系统同步升级后,未抵扣的专项附加扣除将在后续月份进行补扣,2019年实际应纳税额不会增加。

    3.教职工可通过手机扫描下载“个人所得税”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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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OS系统手机专用APP下载            安卓手机专用APP下载

    如需了解详细情况,请拨打电话83858126,联系人:吴盈萤。

                       

     

                     财务处 

     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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