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落实税务局关于全员全额明细报税的要求,确保纳税时间的严格匹配,实现与税务系统的无缝对接,自2016年11月起,各单位、各部门报销除在职人员工资和绩效工资外的其他个人劳务费用,如评审费、课时费、讲座费、助研津贴、各类奖励及补贴、科研绩效,以及外聘人员工资、科研劳务用工工资等人员费用,均需要通过网上薪酬申报系统申报,申报单递交财务处时间为每月发放完工资后的10日内,即每月16日—25日,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请各单位、各部门按照上述时间,合理安排本单位、本部门的报销业务。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