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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科技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
    2022-03-22 16:24  

    西安科技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716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校内各单位(部门)在国(境)内举办、承办的各类培训。包括:

    (一)学校自办培训,指校内各单位(部门)举办的校内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等。

    (二)对外承担培训,指学校接受校外单位委托承担的培训,以及其他对外开展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组织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学校自办培训管理

    第四条 培训审批。各单位(部门)组织培训,应填报《西安科技大学培训审批表》,校内各教学单位组织的培训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其他单位(部门)组织的培训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培训预算。学校自办培训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培训组织单位应提前编制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批准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执行。

    第六条 组织校内人员培训原则上在校内举行。确需在校外培训的,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委托校外机构承办的,不得委托旅行社,应根据经济性、便利性原则择优选择培训机构,遵守学校招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七条 组织培训应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原则上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 10%以内,最多不超过 10 人。

    第八条 开支范围和标准

    (一)培训费指培训举办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1.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2.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3.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180

    130

    60

    30

    400

    1.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2.不安排住宿的培训,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培训,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30 天以内的培训按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 30 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综合定额标准的 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 1 天。

    (三)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1.讲课费(校外人员按税后、校内人员按税前执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500 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1000 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 1500 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 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2.授课教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

    第九条 报销结算。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培训费,相关培训支出原则上应在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一次性集中报销,不得分次拆零报销。报销培训费时须提供:

    (一)《西安科技大学培训审批表》

    (二)《西安科技大学培训费决算表》

    (三)培训通知

    (四)参训人员签到表

    (五)服务单位提供的发票及费用明细单等凭证

    (六)讲课费签收单(若以现金形式发放需提供

    (七)“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各类培训活动申请”审批单(宣传部审批)

    对未履行审批和报销手续不完备,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条 培训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对公转账或公务卡等方式结算。

    第十一条 校内专家领取讲课费应按规定缴纳个税后转入个人工资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校外专家领取讲课费应按规定缴纳个税后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三章 对外承担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 除安监培训外,其他各单位对外承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对外承担培训取得的各项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及时全额上缴学校,不得坐支。

    第十三条 对外承担培训费用实行以收定支,按照培训合同(协议)约定据实列支。报销培训费时须提供:

    (一)《委托培训合同(协议)》或培训通知

    (二) 培训学员名单

    (三) 服务单位提供的发票及费用明细单等凭证

    (四) 讲课费签收单(若以现金形式发放需提供)

    (五)“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各类培训活动申请”审批单(宣传部审批)

    对外承担培训费用报销其他要求见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培训组织单位是培训费的直接负责人,对培训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培训组织单位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培训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据实报销培训费。

    第十五条 严禁以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用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优先选择学校内部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优先选择学校内部餐饮单位

    第十六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学校纪检、审计等有关单位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根据上级明确指示、规定和安排,或者有特定要求的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外出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按照《西安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所有举办培训均须在“西科E站”中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各类培训活动申请”中进行申报,由宣传部进行政治把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见财务处下载专区)

    1.西安科技大学培训审批表

    2.西安科技大学培训费决算表

    3.西安科技大学培训签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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