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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科技大学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17-08-31 14:35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促进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对《西安科技大学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西科办发〔201510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补充修订。

    一、关于会议费审批。

    1.以校内各二级单位名义或各类科研项目(课题)组名义举办(含主办、承办)的会议,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即可。

    2.以学校名义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在分管校领导审批前,应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先行审核。

    3.举办会议经费如需校内其他专项经费支持,还应由相关经费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举办学术类、综合类会议的会期和参会人数,根据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本着从紧控制的原则,自行安排。

    三、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

    1.会议代表旅费。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等开支。

    2.参会专家人员费用。会议期间发生的专家讲座费、咨询费。

    3.同声传译人员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

    四、学校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参照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执行。

    五、办会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除提供原办法十九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西安科技大学会议费决算表》(见附件)。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之前已经审批的会议按原办法执行。

     

    附件:西安科技大学会议费决算表

     

     

     

     

     

     

     

     

     

     

     

     

     

     

     

     

     

     

     

     

     

     

     

     

     

     

     

    附件【西安科技大学会议费决算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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