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相关规定(详见附件), 财务报销需要销售方提供符合规范的发票及销售明细清单作为入账依据。为了确保报销工作顺利开展,请大家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如果销售项目超过一项,应要求销售方在发票上逐条填列,包括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等信息;
第二,如果销售项目较多,发票上无法逐项填列,可汇总开具发票,同时要求销售方提供从税控开票系统打印的销售明细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特此通知。
附件:1.税总货便函2017年第12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财务处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