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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科技大学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5-11-19 09:57  

     

    西安科技大学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现金支付管理,减少现金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和财务管理水平,加强惩防体系建设,根据《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734号)、《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及现金结算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8]32)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财办库〔201112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在岗的正式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具备公务和个人消费功能。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是指学校在岗的正式职工在日常公务支出中先使用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现行财务制度审核报销后,由财务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将报销款转入个人信用卡,进行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四条  经费支付原则

    经费的使用应遵循下列支付顺序:银行转账结算、公务卡刷卡支付、现金支付,即职工在办理公务支付业务时,应首先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其次是公务卡结算方式,只有在目前无法实行银行转账支付或公务卡支付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现金结算方式。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公务卡的开立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符合持卡条件的职工可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办理公务卡的程序:职工个人填写公务卡开卡申请书及发卡银行公务卡申请表等相关资料,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各单位收集汇总,统一交财务处。财务处负责联系发卡行办理公务卡,并负责公务卡信息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六条  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动时,持卡人应及时通知财务处,以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维护,保证还款信息的准确和还款及时到账。持卡人调离或退休前,应及时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并到财务处办理销卡手续。

    第七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学校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银行统一约定。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八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议,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九条  按照《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强制消费目录》规定,日常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支出,原则上都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凡结算范围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具备刷卡环境的商家和服务单位,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

    第十条  持卡人在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并妥善保管。发票金额合并开具的,还应取得所购商品的明细清单(非电脑打印的清单应加盖销售单位印章确认)。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以及商品明细清单是公务卡消费报销时的必要依据,是会计核算和审计检查必备的原始凭证。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流程。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消费需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财务处将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对持卡人的刷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予以报销和还款。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销手续,以便财务处及时向持卡人账户还款。公务卡具体记账日期、免息天数及还款日期等以发卡行规定为准,学校将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持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以及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等原始凭证,按照既定的财务审批程序审批后,交财务处进行报销。

    第十四条  持卡人办理报销手续时,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填制报销凭证,注明现金消费金额、刷卡消费的金额及时间、公务卡交易凭条号码等,以明确责任,便于提示划款和查询资金到账情况,也便于财务处、职工与银行对账和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日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部门其他人员,先办理借款手续,向发卡行还款,然后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冲销借款。

    第十六条  财务处对按规定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款,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系统向公务卡账户进行还款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第十七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处,并由财务处及时转入学校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防止支出的随意性,保证公务消费资金控制在本部门预算范围之内。

    第五章  警示性条款

    第十九条  在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学校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等责任。因此,持卡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应严格执行相关的财务制度和规定,不符合报销条件和超出报销标准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公务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公务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自行向银行挂失和补办,并及时通知财务处进行相关信息维护。

    第二十二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结算。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透支本息及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有责任获取并妥善保管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因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丢失造成不能及时还款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若有透支提取现金、转账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因透支提取现金、转账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实行公务卡结算后,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财务处不再办理现金借款。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1000元以下的零星公务支出,由个人先行垫付现金,而后按照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领导同意、财务处审核后,可以使用银行代发方式结算:

    1、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一次性个人劳务费、讲课费、咨询费等劳务报酬支出;

    2、确需使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或其他抚恤、丧葬、救济性支出;

    3、职工差旅补助费;

    4、确需使用现金发放的学生奖、助学金支出;

    5、经批准的其他特殊支出项目。

    第二十六条  严禁各单位、各部门将非本单位、本部门在岗的正式职工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露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职工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到发卡行开立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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