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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科技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5-04-30 09:37  

    西安科技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专项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西安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各类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来源于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学校自筹经费安排和按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主要包括:学科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图书购置经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教学建设与研究经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经费、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重点科研经费、科研培育基金、高教研究经费、党建经费、学工课题经费、专项维修改造经费和专用基金以及需要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的其他经费。

        第三条 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学校对专项资金从立项、执行到完成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校总体预算,是学校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专项资金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保证专款专用,项目管理和实施单位要全力推动专项资金项目的及时执行。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科建设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处、学工部、宣传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以下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规划和预算安排,是项目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筹集、核算和监管。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申报、管理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重点原则。专项资金项目立项,要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保证学校重点工作,重点安排学校运行和发展中急需解决且切实可行的项目。

        (二)注重规划原则。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报,必须以科学、系统的规划为前提,要注重专项资金项目的计划性和前瞻性。

        (三)早编细编原则。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提前到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提早做好项目储备,编制项目预算。

        (四)项目管理原则。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通过“项目库”编制预算,科学论证,合理排序,滚动管理。

        (五)绩效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立项申报书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加强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构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早筛选项目,做好专项资金项目规划,建立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准备申报资料,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项目论证,按照学校重点工作需要和轻重缓急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条 申报财政和有关部门专项资金,按照其安排的时间组织申报工作;申报校内专项资金应在每年10月底之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评审论证程序,由归口管理部门汇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连同项目库电子资料一起提交财务处,财务处审核确认后,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作为下一年度的项目储备。

        第十一条 财务处按照相关政策,根据申报项目审核排序情况和学校重点工作需要,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建立学校专项资金“项目库”,并结合学校财力,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统筹安排,列入下一年度专项经费预算草案,随学校年度预算一同上报。未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根据学校财力状况在以后年度安排。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需新增或追加专项资金,应按照《西安科技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经学校批准新增或追加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和程序,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执行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对专项资金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把关,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认真做好项目执行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参与招标采购工作;定期与财务处核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至少每半年一次在学校专题会议上进行通报;项目完成后,应做好验收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财务处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核算,预算批准后,要及时下达资金,确保按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核拨预算经费,督促相关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资金监管,对全校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预定进度和批准的预算方案组织实施。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要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的绩效目标,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以及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还贷、对外投资等,对用项目经费支付接待、劳务、奖金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按期执行是指在计划时间内完成项目招标采购、验收付款、资产入账、财务报销的全部过程。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形成项目执行自评报告,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接受校内外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清理和收回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专项资金结余结转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定期清理机制。财政专项资金连续结转两年未执行完的,学校将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学校自筹经费安排的专项资金,除有特殊建设周期要求的,原则上执行期为一年,年度结束后,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第二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清理和收回提出建议方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项目结余、结转资金常年居高不下、使用不力的部门,将相应减少其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 对于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的学校自筹经费安排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在计划完成期限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原因,明确延期执行计划,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酌情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未获延期批准或者在延期后仍然不能执行完毕的专项资金,由学校收回。

        第二十四条 收回的专项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的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非财政专项资金由学校盘活使用,统筹用于学校的日常运行和发展。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调,跟踪专项资金使用的每一个环节,对项目实施进行动态监控。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强化责任,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分类细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进行绩效评价,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好、使用效益高的,予以支持;对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问题、使用效益差的,要削减或取消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或项目执行不力导致专项资金被财政收回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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